2022年,海兴公司向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2)黑1202民初3233号),将圣福华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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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公司是寇成兴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
经确认的关系证据
海兴公司的背景并不简单,实际控制人为寇成兴,系公安局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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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关系证据 ↗在此仅3天后(2014年3月23日),以及7天后(2014年3月27日),已经成为“法定代表人”的王静,代表圣福华公司与寇成兴的海兴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绥化圣福华商贸中心(美食城)项目整体转让协议》。
查看关系证据 ↗北林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逻辑闭环,支持了海兴公司的大部分诉求: 关于协议效力,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认为虽然王静盖的章可能非备案章,但她当时名义上是法定代表人,且海兴公司已实际接手项目并投入资金,圣福华公司事后接受了部分款项(注:指海兴公司打入王静个人账户的款项),因此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协议有效。
查看关系证据 ↗北林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逻辑闭环,支持了海兴公司的大部分诉求: 关于协议效力,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认为虽然王静盖的章可能非备案章,但她当时名义上是法定代表人,且海兴公司已实际接手项目并投入资金,圣福华公司事后接受了部分款项(注:指海兴公司打入王静个人账户的款项),因此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协议有效。
查看关系证据 ↗北林区法院在判决书中,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逻辑闭环,支持了海兴公司的大部分诉求: 关于协议效力,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认为虽然王静盖的章可能非备案章,但她当时名义上是法定代表人,且海兴公司已实际接手项目并投入资金,圣福华公司事后接受了部分款项(注:指海兴公司打入王静个人账户的款项),因此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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