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这份裁定解决了什么问题。

8月7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詹姆斯·博斯伯格阻止美国国防部执行将中国生物科技企业药明康德列入所谓“中国军工企业”名单的决定。法院给出的关键理由非常具体:政府没有拿出足以支撑这一认定的证据。

这意味着法院没有替药明康德作政治背书,也没有否定美国调查中国军民融合的权力。裁判处理的是行政法中更基础的问题——当政府作出足以严重损害一家企业经营利益的决定时,能否证明自己为什么这样做。

再看这张名单产生什么后果。

美国国防部今年6月扩大相关名单,覆盖188家公司。阿里巴巴、百度、比亚迪、蔚来等中国企业也被列入。进入名单并不等于受到传统意义上的全面经济制裁,但美国政府采购限制已经开始产生效力,并将在2027年进一步限制通过第三方采购相关企业产品。

对于药明康德而言,这并不是象征性标签。

该公司向法院表示,相关认定已经造成客户取消合同、供应商关系受损等实际经营后果。路透社报道,药明康德全球拥有超过4000家医药和生命科学客户,其中约1200家位于美国,美国客户贡献其约70%的收入。

因此,法院审查的第三个问题是比例与程序。

政府拥有国家安全判断权,并不意味着“国家安全”四个字能够替代证据。越是能够给企业造成重大财产权和经营权影响的行政决定,越需要说明事实基础、法律标准以及事实与结论之间的关系。

博斯伯格的裁定正是在这里踩下刹车。

这起案件放在中国语境中观察尤其具有反差。中国近年来同样不断扩大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名共同构成越来越庞大的行政与刑事权力网络。

区别在于,面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决定,中国法院能够进行多大程度的独立实质审查。

在涉及国家安全的中国案件中,审判不公开、律师会见和阅卷受限、证据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向社会披露等情况长期存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同时又处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系统之上的党内政治领导体系中。

药明康德案因此值得报道的地方,并不是一家中国企业在美国“打赢了官司”这么简单。

真正具有法治意义的是:即使美国政府把一个问题定义为国家安全问题,法院仍然能够要求行政机关回答——证据在哪里?

当行政权无法回答,法官可以暂时叫停政府决定。

美国法院叫停五角大楼给药明康德贴“中共军方企业”标签:一纸裁定划出国家安全权力的证据边界

国家安全当然需要法律赋权。但现代法治真正困难的一部分,从来不是赋予政府权力,而是当政府说“为了国家安全”时,仍然有人有权要求它拿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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