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9月15日,禹州市检察院电话告知李青信** 2026年9月15日,禹州市检察院电话告知李青信** 该案承办检察官存在“证据审查不严、认定事实错误、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不力、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属于“重大过失”,应负司法责任—— 已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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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禹州市检察院,负责办理李青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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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9月15日,禹州市检察院电话告知李青信** 2026年9月15日,禹州市检察院电话告知李青信** 该案承办检察官存在“证据审查不严、认定事实错误、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不力、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属于“重大过失”,应负司法责任—— 已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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