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星期四独立中文资讯平台
人物 · CONTENT GRAPH

尹建根

湖南自媒体人,因帮农妇陈德珍写文章发声,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3个月

已关联 10 篇公开报道 · 页面随新报道自动更新已达到搜索引擎索引门槛
EVIDENCE-BACKED RELATIONSHIPS

经确认的关系证据

尹建根←起诉←公安部
来源:报道证据自动识别 · 置信度 96%

检方最终将尹建根此前在“笔耕下的阳光”与“春天那束光”两个账号上发布的450多篇文章全部列为指控依据,内容绝大多数为对村社书记、街道办、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及法院等单位和公职人员的批评监督。

查看关系证据 ↗
尹建根←起诉←公安
来源:报道证据自动识别 · 置信度 96%

检方最终将尹建根此前在“笔耕下的阳光”与“春天那束光”两个账号上发布的450多篇文章全部列为指控依据,内容绝大多数为对村社书记、街道办、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及法院等单位和公职人员的批评监督。

查看关系证据 ↗
尹建根←调查←最體人民流院
来源:报道证据自动识别 · 置信度 94%

但对于上述安徽和县司法机关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尹建根通过网络发帖辱骂镇干部刘某的结果地在和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规定——和县公安局最初受理立案,故和县公安局对该起事实有管辖权。

查看关系证据 ↗
尹建根←调查←公安部
来源:报道证据自动识别 · 置信度 94%

但对于上述安徽和县司法机关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尹建根通过网络发帖辱骂镇干部刘某的结果地在和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规定——和县公安局最初受理立案,故和县公安局对该起事实有管辖权。

查看关系证据 ↗
尹建根←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
来源:报道证据自动识别 · 置信度 94%

但对于上述安徽和县司法机关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尹建根通过网络发帖辱骂镇干部刘某的结果地在和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规定——和县公安局最初受理立案,故和县公安局对该起事实有管辖权。

查看关系证据 ↗
尹建根←调查←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报道证据自动识别 · 置信度 94%

但对于上述安徽和县司法机关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尹建根通过网络发帖辱骂镇干部刘某的结果地在和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规定——和县公安局最初受理立案,故和县公安局对该起事实有管辖权。

查看关系证据 ↗
尹建根←调查←公安
来源:报道证据自动识别 · 置信度 94%

但对于上述安徽和县司法机关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尹建根通过网络发帖辱骂镇干部刘某的结果地在和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规定——和县公安局最初受理立案,故和县公安局对该起事实有管辖权。

查看关系证据 ↗
尹建根←调查←和县公安局
来源:报道证据自动识别 · 置信度 94%

但对于上述安徽和县司法机关无管辖权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定,尹建根通过网络发帖辱骂镇干部刘某的结果地在和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规定——和县公安局最初受理立案,故和县公安局对该起事实有管辖权。

查看关系证据 ↗
RELATIONSHIP NETWORK

关系网络

企业
微信
机构
公安
LATEST COVERAGE

最新相关新闻

法治追踪

中国追责档案|从网络言论到“寻衅滋事”二审:尹建根案追问谁在把表达权送上刑事审判席

9月10日,马鞍山市中院二审审理尹建根“寻衅滋事”案。案件涉及其网络文章和评论,尹建根当庭否认指控;法院外围又发生关注庭审者拍摄受阻、拉扯受伤事件。本报沿刑拘、起诉、一审至二审梳理责任链,追问批评性表达如何被转化为刑事追诉,以及公开审判为何伴随对公众观察的现实阻力。

观点评论

千万别步尹建根案后尘!

安徽和县一位名叫陈德珍的农妇因十万块砖钱被拖欠二十多年,自媒体人尹建根为其发声却被跨省抓捕,引发舆论热议。尹建根案二审开庭,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属于公民合法舆论监督,不构成刑事犯罪。舆论监督的边界和公职人员对待批评的态度成为焦点。历史案例表明,打击监督者往往会导致不良后果,公权力应当有容纳批评的胸襟。

观点评论

为弱者发声的自媒体人: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湖南自媒体人尹建根因发布批评当地政府和官员的文章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引发了公众对言论自由边界的讨论。尹建根的文章讲述了弱势群体维权的故事,他认为这是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体现,但法院认定其行为涉及“寻衅滋事”罪。

观点评论

文字狱死灰复燃:湖南自媒体人尹建根案引发法治争议

湖南自媒体人尹建根因帮农妇陈德珍写文章发声,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3个月。尹建根案引发法治争议,折射出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制度设计失灵,程序正义被程序工具化所取代,法治生态面临整体危机。